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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三名被告人被指控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粉丝引流”服务,最终被判处刑罚。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牟利,以中间商和"卖粉商"的身份在网络上从事"粉丝引流"活动。在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崔某甲作为中间商,通过这一活动获得了600元的利益。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从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崔某甲租用了办公区作为工作室,并购置了电脑、手机等工具,用于登录抖音账号并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内容,直接从事"卖粉商"的工作。同时,崔某甲还邀请了崔某乙、李某等人一起参与非法的"粉丝引流"活动。崔某乙负责登录抖音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并在视频中发布虚假评论,以此吸引粉丝,帮助进行"粉丝引流",每月获得5000元的报酬。而李某则负责接收"卖粉"资金。经过调查,发现在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崔某甲共收到了1337923元的"卖粉"结算金额,非法所得为636423元;崔某乙的非法所得为19500元;而李某名下接收的"卖粉"资金共计1191923元。
根据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李某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时,却提供了帮助,帮助程度严重,支付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因此,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人崔某甲被认定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崔某乙被认定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被认定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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